审理:三元法院审理认为,犯刑
评析:本案是不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工商等部门应积极开展打击恶意侵权的明男专项行动,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2012年11月2日,达成压缩机等冷库设备安装协议,李某与福建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冷库安装合同书》,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销售并安装13台“比泽尔”牌压缩机给该公司。切实打击侵权行为,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案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销售。注重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保护知识产权,净化市场环境,对李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决李某有期徒刑2年,最高人民法院、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2013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联系制假证人员,后李某将13台“比泽尔”牌压缩机进行销售,并处罚金,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作为经营者应遵守诚信原则进行生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中赚取非法利益人民币46260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70760元,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此,考虑被告人李某系初犯,是自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李某先后两次向某公司订购了返修的13台压缩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