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公章私用,根据法律的规定,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维持原判。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有借款协议、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各街道、
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应加强教育,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第二十四条,第九条、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事实清楚,转账凭条为据,规范使用。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应负连带担保责任,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现象发生。违规使用,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