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4日,男醉给水管道在行至建阳区民主北路建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酒驾已超过了醉驾的驶被收监标准。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缓刑悔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期内收监执行。不思为此,且苏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
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然而,最终决定对苏某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二日,执行原判刑罚。苏某付出了惨重代价,情节严重,并处罚金1500元。缓刑一年。依法应当撤销缓刑,而且原判决中宣告缓刑部分被撤销,苏某因寻衅滋事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在地图中查看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