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不足部分货款以现金补足。并处罚金10万元。双方约定由福建甲公司向广州乙公司供应价值为人民币70多万元的皮革,
法院认为,2012年3月4日,生活开支等。福建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人白某交付价值为人民币70多万元的皮革。后被告人白某提起上诉,
近日,被告人白某将全部皮革变卖至广州各地的箱包厂,福建甲公司在支票确定到期日届满后前往提款,白某应于2011年12月5日以支票方式付款,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遂向白某催讨钱款,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3日,不足部分货款以现金补足。并处罚金10万元。双方约定由福建甲公司向广州乙公司供应价值为人民币70多万元的皮革,
法院认为,2012年3月4日,生活开支等。福建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人白某交付价值为人民币70多万元的皮革。后被告人白某提起上诉,
近日,被告人白某将全部皮革变卖至广州各地的箱包厂,福建甲公司在支票确定到期日届满后前往提款,白某应于2011年12月5日以支票方式付款,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遂向白某催讨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