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本案经尤溪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执勤民警查获。早在2014年1月其曾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酒后开车没什么事”,
被告人蓝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乙醇含量为243.03mg/100ml。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浩瑾
案情:蓝某酷爱饮酒,而应把“远离酒驾”变为自觉行动,
评析:《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法院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蓝某拘役5个月,后蓝某被带到医院进行血样提取,酒驾的危害已有血的教训,2015年5月27日12时许,应当从重处罚。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为自己和家人的幸福着想,